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52993号“谷状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44号
申请人:山东北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52993号“谷状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4269号“蓝御史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于2020年1月27日刊登在第1681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梁宇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