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74517号“鑫源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574517号“鑫源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822号

       

      申请人:天地源艺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74517号“鑫源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7438号“鑫源大厦XIN YUAN HOTEL及图”商标、第5781780号“鑫源温泉”商标、第8257627号“鑫源SHINERAY及图”商标、第8285818号“鑫兴源及图”商标、第10087597号“鑫源號”商标、第37711657号“鑫源香妃翅”商标、第39549204号“鑫源人家”商标、第24330349号“鑫源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数量、发音及核定使用服务等方面均不相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六、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旅馆预订、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食品雕刻、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日式料理餐厅、供应乌冬面和荞麦面的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八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八核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养老院、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八均含显著识读文字“鑫源”,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旅馆预订、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食品雕刻、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日式料理餐厅、供应乌冬面和荞麦面的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