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430868号“NeuSp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430868号“NeuSpa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635号

       

      申请人:东软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思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0868号“NeuSp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人已经申请一系列的“Neu”商标。“Neu”是申请人前身东北大学“Northeastern University”英文缩写,“Space”含义为空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产品手册、字典含义查询、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已经注册系列“Neu”商标,申请商标中“Neu”与申请人英文字号能够相互对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应不致消费者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