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534411号“相遇椰子鸡
CoconutChick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22号
申请人:西安饴丰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4411号“相遇椰子鸡 CoconutChick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4542163号“相遇焖锅汇”商标、第16837862号“相遇”商标、第23924528号“相遇私厨”商标、第35124650号“湘语相遇”商标、第21181448号“紫湾 COCONUT CHICKEN”商标、第8462956号“椰子鸡及图”商标、第15340367号“椰海食尚及图”商标、第10984194号“椰子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一、申请人放弃在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外的餐馆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合同及商标释义说明、宣传视频、实际市场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两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的复审服务为餐馆、自助餐厅、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服务、咖啡馆、茶馆服务。
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差异,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