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4510467号“净化法则DEVIL GA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731号
申请人:上海绘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0467号“净化法则DEVIL GAME”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23292号“DR.EVIL及图”商标、第14488308号“DEVIL”商标、第11172687号“Devil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委托设计合同、视频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尚有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用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话用成套免提工具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电话机套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赵齐朝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