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75880号“永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075880号“永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822号

       

      申请人: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瑞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5880号“永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818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是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且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中,待复审裁定后,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