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819716号“KIN LIU FOOK J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19819716号“KIN LIU FOOK JX”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29号

       

      申请人:广州六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7日对第19819716号“KIN LIU FOOK J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六福集团有限公司将其名下的第944398号“六福”商标、第1386339号“Lukfook”商标、第13981877号“LUKFOOK”商标、第8748961号“六福 LUKFOO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授权给本案申请人使用,申请人与六福集团具有《商标法》规定的利害关系,申请人具备提起本案的主体资格。二、六福集团于1991年成立,是香港及内地主要珠宝零售商之一,“六福”系列商标经过使用宣传在珠宝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恶意抄袭摹仿“六福”品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注册,争议商标如若投入实际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三、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易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在本案中再次认定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五、“LUKFOOK”是六福集团在先使用的英文商号,在相关领域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商号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商标档案、相关裁定书、相关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文件、许可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驰名商标批复及推荐信复印件;
      2.纳税证明复印件、内地销售合同及发票复印件、企业年报复印件;
      3.广告宣传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店铺照片打印件、广告宣传国图检索报告复印件、广告项目清单复印件;
      4.荣誉证书及奖杯照片打印件;
      5.杂志简报复印件、第三方媒体报道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系争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也没有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未复制摹仿“六福”驰名商标。三。被申请人未侵犯他人商誉,未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其自身的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实际使用中无虚假宣传和恶意搭靠的情况。四、申请人引证的相关案例和裁定与本案无关,对真实性无法认可。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金六福尚美部分知识产权在先权利证明;
      2.金六福尚美使用许可情况;
      3.金六福尚美获得的部分荣誉及领导视察考察照片;
      4.湖南省珠宝玉石首饰观赏石行业协会关于“金六福尚美”商标相关情况的说明及该协会的简介;
      5.金六福尚美LOGO设计证明文件、广告拍摄文件、广告宣传证明文件及部分质量证明文件;
      7.销购证明文件;
      8.媒体报道、获得荣誉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争议商标是否未侵犯申请人驰名商标无关,其提供的诸多证据在真实性上不能得到佐证,且多与待证事实以及本案无关。争议商标构成不正当注册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六福集团英文商号的侵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6年4月29日由罗志红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1月28日核准注册在第14类贵重金属锭、首饰盒、表、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上,2019年4月27日转让至金六福尚美珠宝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的金或金箔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2012年12月31日,商标驰字[2012]488号批复中认定六福集团有限公司的“六福”商标在宝石、贵重金饰品(首饰)、贵重金属及其合金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侵犯六福集团有限公司的在先字号权。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五、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视觉效果上有一定差异,整体可以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KIN LIU FOOK JX”与引证商标二“Lukfook”、引证商标三“LUKFOOK”、引证商标四英文部分“ LUKFOOK”在字母构成、呼叫、给予相关公众印象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锭、首饰盒、表、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未加工的金或金箔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钟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体现的商标多为“金六福尚美 KIN LIU FOOK”,其显著识别部分为中文“金六福尚美”,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标识“KIN LIU FOOK JX”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与六福集团有限公司的英文字号尚有差异,故并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六福集团的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该条款相关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五,鉴于本案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
    段晓梅
    姚继莲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