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746482号“IMD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3746482号“IMD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270号

       

      申请人:IMDB.COM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746482号“IMD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19828号“IMD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审查,核准指定使用在“教育信息;组织表演(演出);图书出租;动物园服务;组织抽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等其余服务。在“教育信息”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现场表演;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娱乐信息”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