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44439号“艺美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444439号“艺美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413号

       

      申请人:张启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44439号“艺美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17611号“艺诗美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艺美尔”与引证商标“艺诗美尔”均为纯文字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无明确含义相区分,共存于“医疗护理;美容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