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148894号“TYREK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059号
申请人:昆山泰瑞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麦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48894号“TYREK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9275103号图形商标、第31378924号“ELECOH及图”商标、第3770460号图形商标在要素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