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17029号“旭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117029号“旭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7152号

       

      申请人:东莞市旭佳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17029号“旭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5872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79817号商标经我局审查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予以驳回,在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07981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