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86093号“N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686093号“NOO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864号

       

      申请人: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6093号“NOO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0129号“NOK”商标、第9967469号“KON INTERNATIO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具备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应当获准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NOOK”与引证商标一文字“NOK”、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文字“KON”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防水隔热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个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两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