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203304号“7itne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26号
申请人:南通赛文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商专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3304号“7it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217929号“TIPNESS”商标、第73652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吴彤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