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672496号“EFFECTOR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858号
申请人:易发克托瑞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72496号“EFFEC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已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075224号、第1598366号“E-F@CTORY”商标、第9976683号“e-F@cto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所有人签署共存协议,并经过公证认证,我局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上尚可区分,即便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亦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