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934096号“老坛酵 酵 OLD CROCK
ENZYM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852号
申请人:商丘市饮之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34096号“老坛酵 酵 OLD CROCK ENZY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22800号“老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等上述商标状态明确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整体设计独特,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生产、制作工艺等特点。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的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老坛酵”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老坛”,且未形成相区分的独立含义,故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饮料用糖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商标文字部分“老坛酵”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生产、制作工艺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