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48843号“YZ SYSTE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4748843号“YZ SYSTE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332号

       

      申请人:米顿罗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748843号“YZ SYSTE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5906号商标、第12562722号商标、第20244921号商标、第174968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金山词霸关于“YZ”“SYSTEMS”的翻译、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删除部分商品,其核定商品与申请商标指定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显著识别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泵(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探测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体分离设备、稀有气体提取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体分离设备、稀有气体提取设备、非医用监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宋岳茹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