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555号“YAMASHIN Nano Fil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2555号“YAMASHIN Nano

    Fil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20号

       

      申请人:YAMASHIN-FILTER CORP.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2555号“YAMASHIN Nano Fil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标识与指定商品内容一致,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7037289号“雅摩仕YAMO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7、11、1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产品相关介绍资料、申请人向WIPO提交的商品名称修改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过国际删减,其所指定的全部商品均已被限定为“基于纳米技术的…”。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第7、11、17类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
      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于纳米技术的燃气取暖炉、基于纳米技术的固体燃料燃烧炉、基于纳米技术的油炉、基于纳米技术的壁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基于纳米技术的工业用空调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YAMASHIN”与引证商标中独立识别的英文部分“YAMOSH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基于纳米技术的工业用空调器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第17类全部复审商品以及第11类“基于纳米技术的燃气取暖炉、基于纳米技术的固体燃料燃烧炉、基于纳米技术的油炉、基于纳米技术的壁炉”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