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378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23780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849号

       

      申请人:武义金点印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睿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378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73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经营产品密切关联,该商标使用频繁且广泛,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两商标若共存于“玩具;纸牌”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两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