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3724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37248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848号

       

      申请人:食间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724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644717号“RACCONRECORD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人签订了商标授权注册管理协议,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对申请商标享有排他性所有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42718号“网猫网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授权注册管理协议。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同意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同时考虑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上构成一定的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所指事物相同,均为猫头像,且无相区分的文字,故两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期刊;音乐杂志”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两项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贺卡;海报”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期刊;音乐杂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