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526943号“浙卫康ZW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845号
申请人:安徽浙卫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26943号“浙卫康ZW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29758号“ZWK”商标、第13255288号“ZWK及图”商标从主要认读文字上尚可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