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353934号“ICTRAD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843号
申请人:深圳市联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德利信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53934号“ICTRA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35525号“IC”商标、第19980044号、第19980044A号“IC IC·CAFE SINCE 2012”商标、第24091324号、第36739117号“IC”商标、第11046121号“ICU”商标从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