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212373号“TAIL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18号
申请人:陕西泰乐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2373号“TAIL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31591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