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613900号“X GEL PACK MATER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613900号“X GEL PACK MATER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621号

       

      申请人:唯尔适日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3900号“X GEL PACK MATE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866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决定在肥皂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去污剂;抛光制剂;研磨材料;香精油;口香水;香;动物用化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