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103395号“蓉欧供应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103395号“蓉欧供应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722号

       

      申请人:成都自贸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顶呱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3395号“蓉欧供应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053428号“蓉欧商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蓉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蓉欧供应链”用在指定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其服务对象、来源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