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64097号“TSG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061号
申请人:泰安广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董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64097号“TS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15328号“固冶GUYE及图”商标、第33627387号图形商标、第3319808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营业范围也没有知识产权代理事项,同时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册、产品及包装图片、合同、提货单、使用情况等证据(附光盘)。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商标时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含“知识产权代理”项目。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人变更前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项目,故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了新的营业执照,主动删除了营业范围中的“知识产权代理”项目,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如果允许将商标代理机构申请的非代理服务商标于申请日后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视为障碍消除,那么,该条款将失去规制作用,因为一旦该商标申请被受理,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通过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方式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可能会在客观上起到纵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自身业务优势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基于以上因素考虑,申请人变更企业经营范围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另,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