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4153566号“迪新百伦DIXINBAIL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25号
申请人:武汉市角度布同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53566号“迪新百伦DIXINBAIL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0879号“新百伦”商标、第16600985号“新百伦”商标、第16776086号“百伦 BOLUNE”商标、第5608740号“新百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标有申请商标的产品、合格证及包装箱等照片、申请商标在鞋产品上的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