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211437号“尚合地产Shanghe Real
estat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9073号
申请人:河南尚合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1437号“尚合地产Shanghe Real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00504号“尚合”商标、第35364516号“Shanghe”商标、第5439135号“三和阳光及图”商标、第6959498号“滨海建投集团及图”商标、第6279509号图形商标、第8357909号图形商标、第9364698号图形商标、第7788204号“金丝峡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三未续展。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资料、申请人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中,暂未审结。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引证商标三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经纪、不动产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尚合地产”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尚合”,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商标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果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