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2933528号“SOFTRE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09号
申请人:北京健盒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33528号“SOFTR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冰茶、咖啡、甜食、蛋糕、面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750156号“SOFTREE”商标、第14316643号“SOFTREE”商标、第20520590号“SOFT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指定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将不存在冲突。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3474904号“SOFTR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在“冰淇淋、果汁刨冰、食用冰、冰棍、水果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冰茶、咖啡、甜食、蛋糕、面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审理范围限于“冰淇淋、果汁刨冰、食用冰、冰棍、水果冰”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注册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