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662105号“满运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27号
申请人: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2105号“满运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55124号“满运 365”商标、第18517187号“M 麦大大管家 MAGIC BUTLER”商标、第28038962号“K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运满满”系列商标注册档案、发布会现场图片、平台界面、颁奖现场图片、媒体相关报道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