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3145972号“大拇指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905号
申请人:广州浩恩奉仕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45972号“大拇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4939884号“崔牛CUINIU及图”商标、第7262781号“好农及图”商标、第7445322号“刘老茂Liu Lao Mao及图”商标、第5464313号“雅寄峰云雾茶YA JI FENG YUN WU CHA及图”商标、第9806501号“新大名XINDA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57404号“大拇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六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六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虽然图形部分较为相近,但各自有显著识读的文字部分足以相互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共存于市场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409931号“大母指DA MU Z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