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933916号“A ATTWOO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28号
申请人:阿特伍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33916号“A ATTW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63663号“ATWOOD”商标、第13532549号“ATWOOD”商标、第20092833号“A”商标、第24510084号“A ALPHA PACK”商标、第24712195号“A”商标、第6757150号“A”商标、第20092811号“A”商标、第4802398号“A”商标、第11621468号“ALINE PROJECT AL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与引证商标七、八所有人联系同意书事宜。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案例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绞盘”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风泵;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泵(机器);电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风泵;压缩、排放和输送气体用鼓风机;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泵(机器);电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