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122470号“绿雪芽 1779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128号
申请人:福建省天湖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2470号“绿雪芽 177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08190号“177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杨嘉卉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