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22317号“CONNEL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253号
申请人:康奈尔布鲁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权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2317号“CONNE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93700号“Corn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88期《商标公告》),在前述服务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商业咨询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