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242297号“金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242297号“金宝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33号

       

      申请人:金宝贝网络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42297号“金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93751号“宝贝365”、第37575308号“金刚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七)已被我局驳回,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72051号“金升宝贝”商标、第12346903号“金润宝贝及图”商标、第29572087号“金升宝贝”商标、第32990186号“金鹿宝贝”商标、第23890914号“金鹿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