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2161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4680号
申请人:广州三环机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半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161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61294号“英超及图”商标、第10138817号“景渔JINGYU及图”商标、第7041147号“黄河旋风及图”商标、第7041127号“黄河旋风HUANGHE WHIRL WIN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注册商标列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金属加工用成型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铸造机械、切割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