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451760号“LEIF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119号
申请人:东莞市徕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51760号“LEIF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07534号“乐芙茵 LEF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73747号“LEIF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73798号“LE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LEFIN”、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LEIFEN”、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认读部分“LEIXIN”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杨嘉卉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