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2327713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12327713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906号

       

      申请人:三菱商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浙江三棱塑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金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12日对第123277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410798号图形商标、第145010号图形商标、第1407759号“三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为在类似商品上模仿申请人早已在中国注册并使用的图形、“三菱”驰名商标,极易误导公众,造成申请人驰名商标商誉贬损和排他性淡化。三、被申请人是在明知申请人在先权利的情况下,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恶意模仿图形商标,亦使用与申请人在先知名商号“三菱”近似的商号,此外,被申请人还大量恶意模仿他人商标,该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的以“三菱”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检索报告;2、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公司概要、历史、在华发展方面的介绍;3、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注册信息;4、类似情形商标的在先裁定;5、被申请人名下的28件商标一览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其与三件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867500号“三棱及图”商标是被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的驰名商标,不构成模仿申请人商标的行为,也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引证商标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规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并为中国消费者熟知。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并无恶意抢注行为,也没有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人的第867500号“三棱及图”商标的商标档案信息;3、商评驰字[2014]91号驰名商标通报名单;4、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第867500号“三棱及图”商标的商誉无法延续到本案争议商标,上述商标是否驰名与本案无关。本案应适用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的“三棱及图”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争议商标的视觉效果与“三棱及图”商标不同,指定商品范围亦不同。二、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抄袭多件申请人及他人知名商标,商号“三棱”亦是对“三菱”的模仿,具有恶意。同时,申请人补充提交了类似情形案件的判决书、相关报道作为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26日申请注册,经不予注册复审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8年3月21日第1592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在第20类缆绳或管子用塑料夹;装饰用木条;木或塑料梯;非金属阀(非机器零件);塑料排水阱(阀);塑料水管阀;非金属球阀;电缆、电线塑料槽;工作台;软管用非机械、非金属卷轴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先在第20类非金属门装置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第867500号“三棱及图”商标于1994年9月24日申请注册,于1996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塑料水管阀;塑料排水管(阀);排泄塑料弯管(阀)”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我局曾于2014年在案件审理中对被申请人第867500号“三棱及图”商标在“塑料水管阀(新型三层复合降噪管)”商品上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由两层圆环及三个顶角对立的菱形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结构、整体外观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中涉及的商品多数并非第20类相关商品,其他证据材料多为原异议人自制宣传材料,综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图形商标、“三菱”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规定。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