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4400886号“点滴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601号
申请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00886号“点滴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4023774A号“点滴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62980号“点滴理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569602号“点滴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628126号“点滴钱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整体外观以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协商转让事宜,若转让成功,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之中,商标权利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滴滴出行的介绍、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尚未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我局对引证商标四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四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点滴健康”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以“点滴”为首词汇,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金融信息、经纪、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