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02393号“召禾 日禾记 HEALSEED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102393号“召禾 日禾记 HEALSEED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598号

       

      申请人:北京召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2393号“召禾 日禾记 HEALSEED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9918号“日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58843号“禾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922885号“Heals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日禾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日禾”,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日禾记”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禾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盐腌肉、肉、肉罐头、腌制水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盐腌肉、肉、肉罐头、腌制水果”商品以外的“盐腌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除“盐腌肉、肉、肉罐头、腌制水果”商品以外的“盐腌鱼”等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盐腌肉、肉、肉罐头、腌制水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盐腌鱼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