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47922号“红孩儿傳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47922号“红孩儿傳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115号

       

      申请人:北京红孩儿映画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7922号“红孩儿傳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02480号“红孩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02491号“红孩子 REDBAB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被第三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撤销公告于2020年2月20日发布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中,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经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红孩子 REDBABY”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译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摄影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杨嘉卉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