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63426号“DEAO ELEVATO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5563426号“DEAO ELEVATO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597号

       

      申请人:广东德奥电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63426号“DEAO ELEVA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63787号“得安ae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45139号“Dr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35430号“让爱传递文明COMMUNC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介、产品介绍、茶品宣传、销售合同与发票、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致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