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7249608号“华夏幸福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2113号
申请人: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商天勤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9608号“华夏幸福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43815号“华夏福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的“华夏幸福”系列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商标相互独立,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张颖
杨嘉卉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