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40663426号“德德口腔 DEDE DENT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23号
申请人:惠州市德德口腔医疗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63426号“德德口腔 DEDE D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康复中心”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第23648190号“德德砂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39798号“De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266141号“DE L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927356号“汪洋齿科 WANG YANG D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0851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663498号“白宝 BAIB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够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易于消费者识别。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康复中心”服务,故有关该项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呼叫及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牙科;牙齿正畸服务;为残障人士提供医疗咨询;牙医咨询;配药;美容服务;园林景观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医疗护理;美容服务;园艺;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德德口腔 DEDE DENTAL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DeDe”,与引证商标三“DE LUN及图”在文字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镜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科;医疗护理;牙齿正畸服务;为残障人士提供医疗咨询;牙医咨询;配药;美容服务;康复中心;园林景观设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