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8308525号“智慧知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19号
申请人:中部知光技术转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知产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08525号“智慧知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10987号“智慧之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18945号“智慧之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评估;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质量控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智慧知光”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智慧之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