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937727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515号
申请人:福州福利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772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30653A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43046号“狐模网 WWW.3DFOX.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7311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301468号“赤狐 FOXSA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7291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易于消费者识别,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质量检测”等服务与五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工业品外观设计;质量体系认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五件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