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关于第3646201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3736号
申请人:克拉玛依市正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20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94845号“赣中高能 GZGZ GZ”商标、第12871549号“秸发 Z”商标、第1970566号“图形”商标、第6938505号“迅尔康;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比较,在图形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废水处理化学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