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979733 -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95号 - 申请人:杭州珞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97973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95号

       

      申请人:杭州珞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797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776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的经营领域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的经营领域完全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媒体报道或广告图片、产品外观、公众号、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行业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