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15098 - 商评字[2020]第0000145110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海生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915098号“名莊KING NO.FAZEND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4511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海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范智权
      
      申请人因第3915098号“名莊KING NO.FAZEND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76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范智权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孙海生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孙海生的撤销申请,第3915098号第33类“名庄;KING NO.FAZENDA”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所怀疑,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光盘证据):
      1、商标授权书及相关资质;
      2、商品图片;
      3、宣传单;
      4、2015-2018年关于复审商标的销售发票、出入境证明、相关合同等证据。
      我局将上述证据寄往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了质证。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11月27日。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撤销决定指定复审商标使用期间为2015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该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葡萄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因此,只要在指定期间将商标用作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发挥了商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商标权利人的控制下对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即可认定该商标已经使用。反之,若无直接证据显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实际进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则不宜认定该商标实际进行了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授权广州市名智酒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祥盛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统称被许可人)分别在2015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1日,和2015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虽然申请人认为该证据因合同签订时间与复审商标有效期存在矛盾而主张该证据无效,但是根据被申请人授权的意思表示和其提交了两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的行为来看,上述两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并不违背被申请人的意愿。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证据可以体现在指定期间内,被许可人分别对“名庄”干红、葡萄酒等商品进行了销售。发票中体现了复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可以视为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其对复审商标在“干红、葡萄酒”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与实际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