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4654247号“看见INSIGH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4294号
申请人:中央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247号“看见INS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85271号“英赛特INSIGHT及图”商标、第13254910号“INSIGHT”商标、第13254914号“insight”商标、第14208326号“看见造物KANJIAN及图”商标、第19419301号“SEE”商标、第32001529号图形商标、第32679996号“看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外文“INSIGHT”与引证商标一、二外文“INSIGHT”、引证商标三“insight”在字母构成、含义等方面相同,引证商标四、六图形易被识别为“看见”,申请商标文字“看见”与引证商标四文字“看见造物”及图形、引证商标六图形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引证商标五外文“SEE”可译为“看见”,申请商标文字“看见”与引证商标五在含义等方面相同,申请商标文字“看见”与引证商标七“看舰”在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报;照片(印制的);印刷品;宣传画;印刷出版物;书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照片(印制的);印刷出版物;书画刻印作品;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