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355756 -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83号 - 申请人:开封市黄家老店总店(普通合伙)

时间:2020-08-05

     

    关于第38355756号“黄家老店 黄 HUANG'S

    RESTAURA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6883号

       

      申请人:开封市黄家老店总店(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5756号“黄家老店 黄 HUANG'S RESTAURA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56201号“黄家小厨百年手工”商标、第36702137号“黄家粉皮”商标、第36836099号“黄家涮牛肚”商标、第7115009号“黄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在等待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明,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人已在第餐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黄家老店”商标。四、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在餐饮行业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的稳定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故其在动物寄养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地毯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故其在地毯出租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黄及图”与引证商标四“黄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孙建新
    刘浩

    2020年05月18日